郑州市将全面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12月28日,郑州市召开贯彻《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会议,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会议传达贯彻了《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7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并于2007年6月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1元,二级伤残增加152元,三级伤残增加143元,四级伤残增加134元,五级伤残增加125元,六级伤残增加107元。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7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5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2元,其中孤寡老人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4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72元。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将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2008年1月31日前增加的各项待遇要发放至相关人员手中。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务副局长王清芬在会上强调: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促进我市的和谐稳定。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全面提高了我市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的重视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