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玩耍出意外摔伤头部谁担责
近日,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对一起小学生在校园操场玩耍时跌下坎摔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原告小艾所在的某中心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原告小艾今年9岁,系某中心学校小学四年级学生。2月25日下午1时30分许,小艾与同学在学校操场边玩耍,因操场未安装护栏,小艾不慎从操场跌落至操场下面的水泥坪,摔伤头部。后经司法鉴定,小艾为颅脑外伤,已构成九级伤残。小艾家人认为,校方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需赔偿小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陪护费、学杂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1213.53元。而校方则认为学校的设施是经检验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小艾作为在校学生,应当对事发地点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所以,小艾及家长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小艾家人与校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于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尤其是对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学校操场与操场东边高坎下的水泥坪形成了高达1.3米左右的落差,但操场东边边缘大部分地方未安装防护栏,说明校方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消除该隐患以尽到其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小艾受伤时尚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发地点的危险不具有认知能力,不应承担责任。故被告某中心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方部分诉求费用偏高,法庭在酌情减少部分费用后,最后判决被告某中心学校赔偿小艾各项损失102162.53元。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周建军、武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