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卖一颗桂花树被判刑罚又罚金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被告人肖某偷卖一棵桂花树,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肖某今年39岁,是鼎城区人。2010年12月,肖某发现花岩溪森林公园管理区的公路旁有一颗桂花树,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肖某随即找到一买树的外地商人,实地看树、谈妥价格之后,又联系到了石某。12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多,肖某带石某及几名挖树工人到现场挖树。次日凌晨,肖某等人将桂花树打包运至一废旧加油站,卖给了事先联系好的外地商人,得赃款12000元。事后肖某支付了挖树工人工资、运费共2800余元。经鉴定,被盗桂花树价值人民币18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综合肖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