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镇法庭刑事自诉案件走出去的调解经
10月14日上午10点,在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镇政府一办公室内,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武陵法庭负责人鲁爱龙和该法官刘红先正在和该镇党委书记认真交谈。因修建高速公路该镇部分土地被征收,由于两个同组村民不满土地调整方案因而引发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因涉及到土地征收,承办法官想听听当地基层组织对案情的了解,并邀请为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为案件调解做好充足的准备。
近年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武陵镇法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针对自诉案件属于多发性轻微刑事犯罪、当事人之间大多存在某种特定关系等特点,突出运用调解方式,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方式,并在的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一是促进及时赔偿,创造调解条件。对于被害人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积极做好被告人的工作,使自诉人受到的损害及时得到救济。对积极有效赔偿的,量刑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符合缓刑条件的,判处缓刑,不搞无原则从轻,减轻处罚。二是尊重当事人诉权,把准调解时机,针对每一起案件的不同情况,在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都有充分考虑和权衡的基础上,把准当事人心理承受力平衡的时机,适时开展调解。三是利用外部条件,提高调解效率。利用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及亲友对当事人及案情知根知底,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力等有利条件,邀请他们帮助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争取更佳的效果。
该庭从细节捕捉调解时机,特别是这种“走出去”访民意听案情并邀请基层组织做调解工作的方式,充分发挥了调解机制的效能,使该庭的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保持了较好的的态势,既惩戒了被告人,又充分保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鲁爱龙、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