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就业局召开2018年市区创业补贴发放部署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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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4月25日发表
佳木斯市就业局召开2018年市区创业补贴发放部署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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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18 访问量:496 次 |
为鼓励扶持大众创业,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部署和要求,12月13日上午,佳木斯市就业局组织召开了2018年市区创业补贴发放部署工作会议,各区人社局长、就业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市人社局负责人张孝位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创业补贴政策落实事关创业者切身利益和民生稳定大局,各相关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抓好政策落实,切实减轻创业者负担,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按照相关标准、要件要求严格把关,在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发挥资金促进创业的最大化效应。 会上,下发了《市就业局关于落实2018年市区创业补贴的通知》,相关人员进行了补贴发放政策解读,开展了政策落实研讨交流。 按照相关规定,创业补贴发放分三种: 一是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由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实体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为: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且带动就业5人(含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提高30%补贴标准。提供要件为:创业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小微企业认定表》、《创业主体经营情况认定表》、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申报或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等。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补贴同时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返乡创业农民申报补贴同时提供《返乡创业农民工认定表》;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小微企业同时提供《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项目认定表》。 二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对象为: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的,且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补贴标准为: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初创主体带动就业5人以下(含5人)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业的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贴;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提高30%补贴标准。提供要件为:创业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同时提供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件,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小微企业同时提供《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项目认定表》。 三是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发放对象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补贴标准为: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的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奖励补贴1,000元。提供要件为:创业主体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扶贫奖励补贴申报审批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等。 按照会议部署,2018年市区创业补贴申报时间从12月13日开始至28日结束,明年起每季度末申报一次。在经营主体注册地所在区就业局申报材料。 张孝位在讲话中说,创业补贴政策是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新一轮积极就业创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抓好政策落实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精心组织,有序有计划有针对性推进工作开展。落实政策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在就业困难认定、返乡农民工认定、经营主体现场查验等环节要严格把关,确保工作不出现差错。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业务经办效率,推动政策有效落实。(来源: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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