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提高保障能力
鹤岗市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提高保障能力
发布日期:2014-02-11 访问量:1927 次 |
为进一步完善鹤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病种覆盖和待遇支付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待遇标准,积极帮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及个人解决实际困难,提升市社会保障能力。市人社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城镇居民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城镇职工大病统筹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7%;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统筹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5%;取消城镇职工参险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每日限额100元的限制,参险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及异地门诊医疗费用;在原有门诊就医规定病种基础上,增加肺结核、精神障碍、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5类病种,职工医保门诊治疗涉及病种增至11类;透析治疗定额结算标准由每人每次520元提高到550元,并增加“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诊疗服务项目;参险患者异地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由每日限额12元提高到24元;将5种中药制剂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