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
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2 访问量:4950 次 |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 结合省内异地就医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满足群众需求,现将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 自2018年10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在门诊(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待遇标准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全省统一的“三项目录”规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三、其它 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其他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3号)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