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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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4月25日发表
关于开展全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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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09 访问量:3826 次 |
黑人社函〔2014〕89号 省直有关厅局,各中、省直属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诚信龙江”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书面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诚信龙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是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机制建设,创新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用人单位守法意识,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自觉履行参加书面审查的义务。 二、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 着重审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时间及地点 自2014年4月下旬至5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地点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保障服务大厅1楼服务窗口(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四、组织形式 各单位按照指定日期,携带相关资料,到省人力资源保障服务大厅接受书面审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设多个窗口进行一站式服务。 五、参加单位 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企、事业各类用人单位(含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外商投资、股份制、民营等用人单位,中央、省直属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省直属医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人事劳资、财务、社会保险管理人员要具体负责,按时参加书面审查。对不参加本次书面审查或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将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察对象予以严肃查处。 (二)各单位要带齐相关材料。各中、省直属用人单位要按要求提供各种书面审查资料,包括: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保参保缴费、内部规章制度等(详见***)。需提供原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各单位应在接到此通知5日内到省劳动保障监察局领取《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书面审查手册》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表》。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联系人: 中直单位:彭 蕊 0451-87130081 电子邮箱:hljjianchayike@163.com 省直单位:王 琳 0451-87130503 电子邮箱:hljjianchaerke@163.com ***:参加书面审查应携带材料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22日 *** 参加书面审查应携带资料 (一)《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书面审查手册》; (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书面审查用人单位信息登记表》;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其他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本单位职工劳动合同10份及劳动合同台帐,职工名册;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提供所聘用工勤等人员的劳动合同; (六)当年招用的农民工、非农外地工、返聘退休人员等办理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七)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供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务派遣人员2013年12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 (八)在社保局、地税局办理的2013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申报稽核表,缴费凭证原件;没有参加过书面审查的单位还应提供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证; (九)2012年度财务决算中的“基本情况”报表或能体现“已列入成本的工资总额”报表、劳动统计报表、劳动统计台帐,2013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级下达的2013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文件,2013年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十)各类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工种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台帐》; (十一)建设施工企业须携带建设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 (十二)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以上资料除标明可以提供复印件外,其他资料必须提供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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