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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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4月25日发表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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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0-08 访问量:3582 次 |
黑人社发〔2013〕5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9日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为建立健全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际办案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文书及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证据。 第二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赔偿损失的,应区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应当享受的除失业保险金外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条 用人单位以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和《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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