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八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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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4月25日发表
关于做好第八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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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6-05 访问量:3356 次 |
黑人社函〔2013〕242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组织部、***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第八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通知》(人社部函[2013]95号,以下简称《通知》),拟于9月上旬表彰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七类机关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推荐名额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推荐4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3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可分别推荐1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1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省直单位有符合条件且荣誉基础较高、事迹十分突出的,也可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 3.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4.牢固树立正确的事业观、权力观和政绩观,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卓著; 5.带头创先争优,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成绩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3.领导班子开拓创新,团结有力,决策科学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深受群众拥戴; 4.公务员队伍建设成效显著,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5.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秉公尽责,出色完成各项任务,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制度。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人选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2.推荐材料经所在地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加盖公章后于6月15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复审后,确定拟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突出重点,面向基层,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岗位工作的同志倾斜。厅(局)级以上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公务员比例控制20%以内(根据我省名额分配数量,各市地、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推荐县处级公务员)。 (三)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标准,优中选优。为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要有一定的荣誉基础。推荐对象一般应在近年内被评为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获得过市(地)、县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集体称号或者受到市(地)、县党委、政府表彰的个人或集体中产生。各地评选机构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同时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注重实效。 (四)严肃评选纪律,从严把关。对于伪造事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如有举报,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和相应名额。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报送的材料一式5份,包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2)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3),并附200字左右的个人(集体)简介、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个人(集体负责人)照片等(上述材料纸质版用A4 纸上报,请同时发送电子版,并请在照片上注明单位、姓名)。 四、奖励办法 对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对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领导组成的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见***1),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核奖惩处。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次评选推荐工作。 联 系 人:何艳萍 联系电话:(0451)87130157 传 真:(0451)87937863 邮政编码:150036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电子邮箱:rstkpc@163.com
***:1.“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 3.“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24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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