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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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4月25日发表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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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6-17 访问量:2850 次 |
黑人社发[2011]86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及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 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以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制度,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进一步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效果。 二、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推动“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主要目标: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更新观念、完善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普遍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初步形成技能人才队伍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格局。 三、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并组织其参加1个至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同时鼓励其参加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和新职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集中培训、师傅带徒弟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对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可实施再就业援助同步,组织其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对妇女培训对象,可结合第三产业和发展社区服务性岗位,鼓励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对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及刑满释放人员,可根据市场需要提供相应的免费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要以就业为导向,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要密切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企业的需求,合理设置培训专业,科学确定培训内容。要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强化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使用的无缝对接。要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引导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及时为参加培训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要主动搭建有利于校企对接的信息平台,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完善相关鼓励性的政策措施,调动各方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按照以技能为本,提高培训的有效性。要根据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大力加强实习实训,强化职业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合作意识,交流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质和适应能力。要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完善多元评价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将培训结业学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和就业情况作为评价培训机构的重要标准,作为支付政府培训补贴的重要条件,引导培训机构努力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五、积极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 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按照“整合资源,适应需求,提升能力,加快发展”的原则,整合技工教育资源,优化结构布局,推动晋档升级,加强规划指导,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网络。尚未成立技师学院的市地要尽快抓紧组建技师学院。各类技工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多元办学渠道,在坚持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青年求职人员开展学制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要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广泛拓宽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就业率,增强就业稳定性;要扩大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管理,注重学生职业素质、职业技能和创业就业能力培养,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六、充分发挥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要,做好培训的制度设计和规划制定,努力满足各类群众在就业不同阶段的多样化的培训需求。要加大对培训的支持力度,完善培训政策,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鼓励他们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要大力发展民办职业培训,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开展职业培训,规范培训行为,并在政府补贴、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其他培训机构同等对待。要发挥行业、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重要作用。要帮助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培训规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要指导和督促各类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结合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大力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七、切实落实职业培训资金 切实落实培训资金投入、培训补贴政策、培训资金监管等各项措施。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的具体办法,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培训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合理地确定补贴标准。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开展的岗前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对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认真落实好直补企业、直补个人、直补培训机构等多种培训的补贴方式。要积极主动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中的比重,培训补贴资金要向就业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保证资金充足。要充分整合现有各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加大统筹使用的力度,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要争取加大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的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重点是对补贴对象的审核、资金拨付等环节加强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的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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