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营运车辆燃气设备安全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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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4月25日发表
关于开展营运车辆燃气设备安全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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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5-04 访问量:4190 次 |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营、使用及维修车用燃气设备有关单位: 随着天燃气资源的开发利用,燃气汽车的发展已经成为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途径,但因车用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及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差而引发的火灾等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因此,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天燃气资源的开发利用,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确保燃气汽车在安全、健康、有序等方面规范发展,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营运车辆燃气系统安全性及专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企业自检自查时间:2011年4月1日至4月20日。 市(地)、县(市)管理部门检查时间:2011年4月21日至4月30日。 省督导组检查时间:2011年5月9日至13日。 二、检查范围 使用车辆燃气设备的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人员。 三、检查内容 (一)燃气汽车驾驶员、维修工、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企业填报《燃气设备使用、维修人员统计表》。未获取上岗证的从业人员,企业按《关于开展全省燃气汽车驾驶员维修员技能培训的通知》(黑人保函[2009]490号)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二)检查车用燃气系统设备,安装应符合GB/T18437.2-2009《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车用钢瓶应符合GB17259-1998《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液化石油气蒸发器应符合GB/20912-2007《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蒸发调压器》,车用燃气系统其它部件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企业填报《车用燃气设备统计表》,个体使用燃气设备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统计填报。 (三)营运车辆管理部门调查统计当地车辆燃气设备安装企业、承担燃气汽车维修企业、加气站、培训机构的数量和资质,检查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车辆维修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情况。 四、省督导组组成 第一组:检查哈尔滨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 组长:黄文平 成员:吴明跃 省人保厅(联络员) 梁 友 专家 第二组:检查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佳木斯市、鹤岗市 组长:王东明 省人保厅创业培训中心副主任 成员:姜 华 省运管局安全办主任科员(联络员) 牛彦成 专家 第三组:检查绥化市、伊春市、黑河市、农垦总局 组长:王德斌 省运管局安全办副主任 成员:张国军 省人保厅创业培训中心(联络员) 赵 鹏 专家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广使用车用燃气是保障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的重要措施,各地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这次专项检查切实加强领导,将检查任务落实到燃气营运车辆使用、维修、人员资质培训管理部门和企业,联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通过专项检查摸清基础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宣传推动车辆使用燃气燃料,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使用、维修技能,保障运输安全。 (二)认真组织,查明隐患。各地要将省专项检查的通知和制定的具体检查方案部署到相关企业,通过加气站掌握本地使用燃气车辆情况,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检自查,按时完成专项检查任务,及时汇总《车用燃气设备统计表》和《燃气设备使用、维修人员统计表》,形成检查工作总结,制定加强管理的措施。 (三)积极整改,保障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防止发生事故。对在没有安装资质企业改装的车辆,要组织车辆到具备资质的安装企业重新检查,更换符合标准的设备和部件。已经建立加气站,使用车用燃气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建立使用燃气培训机构,组织燃气使用、维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使用、维修技能,达到持证上岗。 ***:1、车用燃气设备统计表 2、燃气设备使用、维修人员统计表 3、全省具备燃气设备安装资质统计表 4、车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安装统计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1.doc ***2.doc ***3.doc ***4.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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