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全面受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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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4月25日发表
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全面受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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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2-06 访问量:844 次 |
――出台背景及过程 2017年4月,***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按此要求,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意见》中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进行了细化,并要求各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为保证政策的及时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对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审核程序、补贴标准、资金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申领范围及条件 《办法》对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受益范围进行了明确:在我省辖区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其单位和本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人员,本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具体的申领条件为: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职期间取得由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所列的技能人员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标准 为保证技能提升补贴的政策效果,在精确测算的基础上,我省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全部按照人财两部提出的补贴标准上限确定。具体标准为:参保人员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员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参保人员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时,为使技能提升补贴更符合各统筹地区产业发展需求,《办法》规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各地区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较大倾斜。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技能人员培训需求,在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中,自行确定不超过10个职业(工种)做为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应紧密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建设需要,以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装备、新型农机装备、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煤化石化、矿产钢铁、林产品加工、现代服务业,以及节能环保、“互联网+”、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领域的职业(工种)为主。 职工取得列入本地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五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200元;中级(四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800元;高级(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500元。突出了技能提升补贴对各地紧缺技能人才的重点扶持,提升了补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补贴申领发放程序 按照方便群众的服务宗旨,在设定补贴申领发放程序时,在确保程序严谨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少审核审批环节。具体程序为: 一是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通过“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和“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书查询平台”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领人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当场告知申领人。 二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是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于批准申领的次月将补贴拨付至申领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 ――政策亮点 我省《办法》在总体遵循人财两部政策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以发挥政策更大效能为目标,做出适当突破。 一是扩大了受益群体范围。人财两部在《通知》中明确,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群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我省将政策受益群体扩大到所有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既包括企业职工,也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技能人员。对他们的技能提升实施补贴,一方面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另一方面能够激发这部分职工主动提升自身技能的积极性,促进失业保险在强化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适当提高了补贴标准。我省在通用技能人才的补贴标准上,全部采用人财两部设定的标准上限。我省在紧缺急需技能人才的补贴标准上,初、中、高级分别比相应的通用技能人才的补贴标准高200、300、500元,体现了对“十大重点产业”领域的政策倾斜,适应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为方便参保职工办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业务,现将各级受理补贴业务的经办机构信息汇总发布。同时,我们正在研发相关业务系统,争取尽快实现补贴业务网上受理,最大限度的提高办理效率,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以下经办机构同时受理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业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前往办理。(来源:失业保险处) ***: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表.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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