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六项规定
我省出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六项规定”
发布日期:2011-01-28 访问量:8355 次 |
为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避免违规违纪案件发生,我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并明确六项规定: 一、出纳员应按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允许隔日记账;会计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月账目的登记工作,次年1月份前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年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允许延期记账。超过5日不记账的予以通报批评,超过10日不记账的调离岗位,造成不利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会计和出纳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及时对账,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及时对账,财务部门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银行存款账与开户银行对账并取得银行对账确认证明,会计或出纳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及时与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的财政专户、地税征收户对账。以上除年末对账可在次年1月份前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其他月份一律不准延期,确因相关部门原因不能按时对账的,要向主管领导书面报告,批准展期时限,并及时补对。超过5日不对账的予以通报批评,超过10日不对账的调离岗位,造成不利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财务印鉴应按规定分别保管,不准由同一人保管、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收费票据应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并登记。违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再次发现调离岗位,造成不利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经办机构一把手、财务主管领导和财务科(处、股)长要按照岗位责任制和分级负责的要求,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督促监督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疏于管理,发生失查、失职等监督不到位问题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经办机构仍有收取建筑统筹等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由大厅指定窗口或部门收取参保单位缴费,任何人员不得越权违规收取。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受到通报批评和调离岗位人员,一年内不得评优、提职、晋级。 此管理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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