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0-03-22 访问量:14458 次 |
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人社部《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184号)精神,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29号)和“补充通知”(黑人保函[2010]99号)。《通知》下发后,有些同志对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和《通知》的部分内容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为了保证我省2010年度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知识更新培训主要采取网络课程、网络面授、网络化管理的培训方式。按国家“四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具体学习时间自行掌握、自愿参加。 二、按照国人部发[2007]96号文件规定,“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考虑我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管理正在推行过程中,各市地、各部门的情况不尽一致,岗位聘用暂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把握实施。 三、由培训院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费用。培训院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一个培训周期(五年)内,对每人只收取一次费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核销全部或部分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费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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