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福建省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28 访问量:965 次 |
日前,为规范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精神,福建省结合福建实际出台了《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自2013年10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福建省城镇参保人员,若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非工伤保险范畴的伤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但由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由参保人员在医疗终结后,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提交导致疾病证明、第三人不支付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或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不纳入《办法》的实施范围。(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