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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4月23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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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市医保发〔2018〕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我市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申报登记工作即将开始,做好申报登记工作是保证广大干部职工充分享受医疗保障的基础性工作,是医疗、生育保险工作连续、安全、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请各单位按照文件精神,本着严谨、快速、负责的态度予以办理。此外,为了充分了解参保职工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制定政策和完善管理提供直接依据,各单位在申报登记时务必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将意见和建议函告我中心。

一、医疗、生育保险申报登记

(一)续保人员信息表的填报

1、续保人员。指参保单位在新缴费属期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此类人员只需在信息表内填入新的月工资即可。

2、在职转退休人员。指参保单位中新退休人员,此类人员需在信息表中变动人员类别(由在职变动为退休),在备注栏标明“新退休”字样,并按退休人员工资表(或工资证明)填入新的月工资。同时,须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退休审批文件复印件。

3、去保人员。指各参保单位调出、退保或死亡人员,此类人员需在信息表的备注栏中注明“调出”“退保”或“死亡”字样,并提供去保人员证明材料。

4、网上申报单位在业务办理后须提供网上申报的“工资变更表”一份,随同年度申报资料报送审核。

(二)新增人员信息表的填报

1、新增未参保人员。指市本级、县区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申报时须附组织人事部门分配或调动介绍复印件),应填写个人登记表一式两份,照片三张,并将该类人员姓名等基础资料信息录入“信息表”内。

2、新调入已参保人员。指市本级、县区单位参保的新调入人员,应在“信息表”内填写人员姓名工资等基础资料。调入人员在填写缴费年限情况时,可按文件第二项填报要求中的规定填报。

3、网上申报单位在业务办理后须提供网上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动表”一份,随同年度申报资料报送审核。

(三)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的填报

1、各单位在办理本年度医疗保险申报登记工作时,应及时了解全面掌握本单位异地安置人员情况,由单位统一申报,并在《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中准确填写单位异地人员的基本情况,例如:姓名“李XX”,异地安置地:“XX省XX市XX区。

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异地安置人员的申报登记工作,按要求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内容须写清楚异地安置人员的姓名、异地居住原因、异地居住时间等情况报送经办中心登记。异地安置人员在年度末可支取个人账户,在备案地定点医院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四)重复人员信息表

登录医保业务系统中提示与并网运行的居民医保参保人信息重复的参保人员信息(主要是指参保人员身份证号信息),各单位经办人须详细了解、认真核实并要求重复人员出具户籍地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以便查对。

经核实为参保人员身份证号信息出错的可申请变更,并在信息表中注明“身份证号信息出错已申请变更”的字样。

经核实为参保人员既参加职工医保又参加居民医保的,那么二者选其一,并在信息表中注明“选择职工医保”的字样。

(五)生育保险

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98号)文件要求,市直各单位应依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医疗保险同时申报、缴费。

各参保单位在申报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确定是否享受生育津贴且须完善建立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生育津贴按照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全部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统一负责结算。参保单位需告知本单位职工在报销生育费用时应提供住院结算票据原件(生育费、生育津贴必须在当年度12月20日前结算)。

(六)申报缴费程序

我中心将各单位申报医疗、生育保险材料审核后,核定各单位缴费数额,同时向各单位发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审定单》。各参保单位按照审定的缴费额一次性缴清医疗、生育保险费。

(七)其它

调出、退保、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如有余额,由调出、退保或死亡人员本人或亲属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单位职工批量退保的由参保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注销手续,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二、填报要求

(一)按照榆政办发[2017]97号文件精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参保缴费问题。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

(二)参保单位经办人须在新增人员信息表内(电子表格)准确录入新参保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和累计参保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等基础信息(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

参保职工如符合以下政策规定,可视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1、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其以前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3年视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3年视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不足者不予折合计算。

2、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工作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可与我市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的计算要去除参保人员中断的参保缴费年限,具体计算公式: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中断参保年限。

3、无论参加上述何种医疗保险,均要提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年限凭证,其原参保地缴费年限方可合并计算。

(三)各参保单位经办人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填写参保个人信息表,对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信息的填写要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准,防止发生错误。

(四)各参保单位申报登记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五)各参保单位将填报准确的参保信息表(电子表格)打印一份,经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后报医保中心备案。

(六)各参保单位申报时须提供本单位2017年12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份(工资发放表包括退休人员工资证明材料),并按单位人员变更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公司须提供劳务输出合同、劳务输出人员确认表复印件。

(七)企业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工资总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政策性关破退休人员、国企退休人员、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年度续保时,须在养老保险经办处调取2017年度12月养老金发放证明,以此在参保信息表(电子表)内填报新的月工资基数。

(八)各参保单位在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后,须及时为新退休人员、新调入人员和新增人员办理医保证卡手续。

三、缴费工资基数要求

(一)职工医保市级统筹范围的财政供养单位及人员按其工资总额,即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率:按照《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榆政人社发[2017]800号)要求,2018、2019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单位缴费费率部分由8%降低至6%。

(三)非财政供养人员按其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个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其单位和个人缴费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缴费工资构成详见下表:

单位类型

工资构成

行政机关

1、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津贴补贴包括: 保留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规范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

事业单位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津贴补贴包括:保留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护教提高、护教津贴和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

企业单位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山区、交通、地方补贴、其他补贴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县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可按榆政办发[2015]***号文件精神执行。但统筹县区政府须出台相关政策比照执行,统筹县区财政部门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按年度征缴到位,及时将基金上解到市财政专户。

五、特殊医疗照顾人员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以上退休干部。单位经办人负责本单位医疗照顾人员的申报登记工作,由单位填写《医疗照顾人员申报登记表》一式二份,携带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文件复印件办理。

六、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参照本通知按时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县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按原县市区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七、市本级医疗保险申报工作开展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登录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ylhrss.gov.cn)→网上服务→医保申报,并申请开通单位账号即可操作。

八、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未尽事宜可直接电话联系。

联系电话: 2330125、2330126

        2330127、2330128(申报登记)

        2330118(基金缴费)

***1:参保单位申报表

***2:个人登记表

***3:长期异地安置登记表

***4:参保单位信息表(新增人员)

***5:医疗照顾人员申报登记表

以上表格可登陆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ylhrss.gov.cn)。

榆林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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