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切实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管理
为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制定出台了《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荆人社规〔2014〕4号),切实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管理。
据悉,该办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医保服务人员实行服务备案制度。凡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能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愿意为医保人员提供服务,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向所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审核通过并培训合格后,在卫生及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医保经办机构与登记备案的医保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履行职责。二是医保服务人员考核管理实行积分制度。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0分,根据工作中可能出现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每次扣1分、3分、5分,10分不等,扣分情况作为医保服务人员年度考核评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绩效工资调整、评选优秀高层次人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三是医保服务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奖励具体为“医保病人满意医生”和 “医保病人满意护士”的评选与表彰,每两年分别评选10名,颁发证书和奖金,达到一定条件的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予以加分,在岗位设置管理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惩罚方面,在一个年度内违规累计扣分达3分的,当年不予评先评优;累计扣分达6分的,暂停医保服务3个月,由单位给予警告;累计扣分达8分的,暂停医保服务6个月,并在岗位设置管理中取消其下一聘期竞聘高层级岗位资格;累计扣分达10分的,取消医保服务资格一年,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并取消其各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资格。凡被取消医保服务资格的人员,须在一年后经过统一培训,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医保服务资格。连续两次被取消医保服务资格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永久取消医保服务资格。(市人社局 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