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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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2月21日发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市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费率均暂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
今后,荆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赔偿。
(医保科 郑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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