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修改决定
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和废止
《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先后修改,以及就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对原《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完善,对就业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和规范,保持立法的与时俱进。
根据《修改决定》,《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有以下两项修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条例》修改后,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流程,由前置改为后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起着积极推动作用。“先照后证”的实施,将对提高登记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全民创业热情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条例》的修改,取消了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限制性规定,城镇常驻人员将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吉林省就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