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当被告应对诉讼成常态——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简要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机制,将有助于解决行政诉讼制度长期存在的“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加大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但同时也对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有专家将新修订之处总结为若干看点,比如受案范围扩大,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行政相对人可口头起诉,法院应当登记立案,起诉期限延长,行政首长出庭,可跨区域管辖,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可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解决行政争议等等。这其中,有的是对法院的要求,有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这里选择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修订之处做简要介绍,以便我们在工作中掌握。
一是复议机关一律成为被告。修订前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修订后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将一律成为被告,故复议机关要严格负起审核责任,业务处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谨细致地把好核查关,提出依据充分、说理清晰的业务意见。
二是可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修订后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首次明确了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同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从而赋予人民法院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独立判断权。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同,人民法院在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情况下,虽不能直接宣告其违法,但有送请有关机关解释和确认的权力,这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提升行政立法质量。
三是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修订后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这是新增加的条款,虽然只具有宣示性意义,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四是规定行政首长出庭。修订后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专家认为,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同时考虑到工作繁重,不能每次都出庭应诉,因而也允许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此外,新《行政诉讼法》还加重了诉讼过程和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藐视法庭的责任,比如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等,这有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