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发布以来,我市绝大多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能贯彻执行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但也存在个别单位和少数干部、职工贯彻不严格、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仍以各种理由不办理退休手续的现象。按照自治区原劳动和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人险字〔1989〕10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职工退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凡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须在退休到龄当年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杜绝出现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仍以各种理由不办理退休手续的现象。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逐月到达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须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于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报批我局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未批准者,须在审批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有的干部、职工提出工龄、养老待遇等问题,符合政策的,有关部门应抓紧解决或者做出明确地答复。有一时不能查清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予以查清,按政策妥善解决。但干部、职工本人不能以此为由而拒不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 今后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律从受理的下月起开始计发养老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四、干部、职工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如因办理干部、职工退休工作业务人员、分管领导工作失职,未及时为到年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而造成后果的,责任由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