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保障育龄人群
呼和浩特市于2002年4月开展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驻呼中央、自治区企业和市属、市内各区属用人单位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旗县按照市本级生育保险制度,单独建立了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009年,为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09]65号)文件,提高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男职工假期生育津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住院统筹基金比例支付。2016年,市本级为12209人次支付生育保险待遇658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