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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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2月21日发表
从2015年7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调整办法为:失业后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调整前相比,第1-12个月提高112元,第13-24个月提高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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