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技工院校招生与实习管理工作座谈会顺利召开
10月10日,全市技工院校招生与实习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市建筑高级技校(筹)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招生实习经验做法,深入推进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副主任牟峰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全市各技工院校分管负责人、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人及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首先由市建筑高级技校(筹)校长耿余祥致辞,传达学习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规范技工院校招生就业有关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各技工院校交流了招生实习经验做法,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副主任牟峰作了讲话。
会议从技工院校招生、学生实习管理和相关政策推进落实三个方面分析了召开座谈会的目的意义,简要总结了今年以来的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截至9月底全市技工院校招生数量达到1.3万人,在招生数量和质量上都有新的提升。
会议着重对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会议指出,一要严格实习组织。各技工院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二要严格实习管理。在学生实习前。学校要同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对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征得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严格禁止安排学生到实习管理规定禁止的情形实习,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禁止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要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实习生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薪酬待遇,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三要严格实习考核。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严格执行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的规定。要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做到备案备查。
会议强调,一要严格安全职责。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各学校要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二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学校,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社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要求,学生实习是实现技工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再过一段时间,各学校基本都进入了学生实习的关键时期,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具体要求,科学组织、依法实施,按照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市人力资源办公室技工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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