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近日,我市结合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80元,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金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被保险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失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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