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表彰奖励工作又出新举措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表彰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21号),这是我市建立表彰奖励计划申报制度之后,出台的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又一有力措施。
《通知》规范了奖励的范围、条件、权限和形式,重点控制奖励数量。一是对年度奖励总量进行控制。嘉奖奖励集体不超过150个、个人不超过600名;记三等功奖励集体不超过60个、个人不超过300名;记二等功奖励集体不超过20个、个人不超过100名。二是对单次表彰奖励做了数量限制。对综合性工作或特别重大事项给予奖励时,每次嘉奖奖励集体不超过30个、个人不超过100名;记三等功奖励集体不超过15个、个人不超过30名;记二等功奖励集体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10名。对业务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给予奖励时,嘉奖奖励集体不超过20个、个人不超过30名;记三等功奖励集体不超过10个、个人不超过15名;一般不记二等功,确需给予二等功奖励的,需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记二等功奖励集体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5名。《通知》要求重点奖励基层和一线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受奖励人员的20%。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主办单位自行解决。奖金标准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标准执行。
《通知》同时对奖励程序也进行了规范。主办部门要填写《临沂市表彰奖励计划申报表》,并提供申请奖励事项的相关材料和情况报告,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奖励事项取得的成绩、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和奖励的有关规定,提出奖励计划,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规定各单位违反以上要求开展的各项奖励或表彰等活动一律无效,受奖励或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不得享受有关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办部门的表彰奖励工作作出处理,视情节轻重应给予主办部门延长表彰奖励周期1年、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按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0%核定或取消下一次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资格的处理。(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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