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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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2月15日发表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近日,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全市统一待遇计发标准,按每人每月680元执行,即:市直、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0元调整为680元;郯城、苍山、莒南、沂水、蒙阴、平邑、费县、沂南、临沭、临港区、蒙山旅游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68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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