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34老工伤34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为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临沂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实施意见》(临人社办发[2010]62号)。对全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本着"合理分摊、共同承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补偿金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意见》规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统筹的项目有: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工伤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缴纳纳入统筹补偿金的标准。用人单位缴纳的"老工伤"人员工伤补偿金根据纳入统筹时工伤职工实际发放的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1-4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按市直2009年度工伤职工人均医疗费11000元标准,一次性计算10年,其中75周岁以上人员按5年计算;符合供养条件的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补偿金计算到18周岁。
残疾辅助器具在纳入时由用人单位按照现行标准重新安装一套,凭相关付款凭证纳入时不再计算费用,纳入后按规定使用期满需要更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丧葬补助金按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算,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基金列支,不再计算补偿金。已退休1-4级工伤人员存在护理依赖的,只计算生活护理费及旧伤复发医疗费。
《意见》同时要求,各用人单位要本着对职工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摸底、深入了解历史和职工情况,积极筹措资金,力争"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在2010年11月底之前结束。(市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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