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率先开展大学生参保工作
2月11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35号),在全省率先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去年10月至去年底,***与省政府先后下发《指导意见》与《实施意见》,市有关部门随即开展调查研究,经过紧张周密的测算、论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2月11日正式出台实施办法,将驻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 、科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外籍留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执行当地未成年居民的缴费标准,即每人每年 90 元,其中个人缴纳 30 元,财政补助 60元;属于重度残疾人或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 10元,财政补助 80元。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高校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给予补助。以往用于团体办理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优先用于补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驻本市高校的大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就读时间超过 1 年(含 1 年)的,可由所在高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也可以在就读地参保,但不能重复参保。
建立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由高校负责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大学生的门诊(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高校承担。超支过大时,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补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筹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高校各承担 50%。筹资标准根据费用发生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80%。参保大学生需要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与中小学生享受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因病休学、见习实习、寒暑假期间或其他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批准办理转院手续的除外)由个人先负担的 20%部分,由高校使用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其余部分,再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高校统一制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大学生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就读期间,应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或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后,大学生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高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与高校合作的医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参保大学生患病时,应由高校内设医疗机构或合作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无医疗机构和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诊疗服务。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上述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于 3 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