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人社办发〔2011〕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强化监察职能,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用人单位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书面审查时间、地点
2011年2月18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时间安排表按时参加,具体时间由负责实施书面审查的部门另行通知。
市直用人单位和抽查中心市区(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部分用人单位的书面审查地点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胶州路7号。其他市区书面审查地点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二、书面审查范围
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重点审查:从未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范围、上年度书面审查不合格以及在2010年被劳动者投诉举报过的用人单位。
2006年以来,连续三年书面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查(按规定送审《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表》即可)。
三、书面审查内容
一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及花名册的情况。重点审查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是否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抵触,花名册是否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内容制作。
二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情况。重点审查不为劳动者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违规收费等行为。
三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重点审查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瞒报工资总额和劳动者人数,以及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向劳动者公布本单位缴费等情况。
四是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存在违规加班加点的行为。
五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重点审查无故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是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等情况。
六是用人单位贯彻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情况。重点审查非法招用童工以及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是职业中介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审查违规收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四、书面审查权限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情况从中心市区抽取部分用人单位参加市里书面审查。
五、书面审查步骤
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月18日-2月23日)。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威海晚报》、《威海日报》、威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或人社部门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领取书面审查资料。
(二)集中审查阶段(2月24日-5月31日)。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书面审查材料并接受审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报送的材料要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建立详细的书面审查工作台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处理。
(三)总结整改阶段(6月1日-6月7日)。各市区于6月7日前总结上报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情况。并对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抓好整改工作,直至其违法行为彻底改正。
六、书面审查需携带的资料
(一)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涉及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
(二)用人单位全部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要提供不在编人员花名册;
(三)2010年度招用人员登记表(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的表),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四)接纳实习生实习的,提供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以及备案花名册;
(五)全部劳动合同;
(六)2010年1月至今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七)2010年度会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
(八)2010年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和2010年1月至今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在外单位参保或个人托管参保的,须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始***或本人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证件,退休返骋或超过年龄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
(九)2010年1月至今全部职工考勤表;
(十)2010年度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审核表、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证明;
(十一)《2010年书面审查登记表》2份;
(十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盖章);
(十三)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十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备案意见书。
七、书面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分为两种。第一种,经审查未发现问题,或虽存在问题,但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进行整改,问题得到全部纠正的,将确定为书面审查合格单位,并建立诚信档案;第二种,经审查存在问题,且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的,将确定为书面审查不合格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要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处罚。
八、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1、违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用人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违反《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的,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百分之三十。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违反《劳动法》第十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或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的,可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9、对违反《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10、违反《劳动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1、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2、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4、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九、工作要求
(一)加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重要意义、目的要求以及书面审查工作进展情况、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单位的事迹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情况。重点掌握停产、半停产企业情况,对有裁员行为的企业要加大监控力度。
(三)认真做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总结工作。审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写书面审查情况统计表,撰写书面总结。并将本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情况录入微机,建立完善的用人单位信息台帐。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处理力度。对违法事实清楚,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的单位,要立即进行处理处罚,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
联系人:陈海波
联系电话:5190881
电子邮箱:ldjc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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