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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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2月14日发表
7月28日,《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发布实施,对高温天气下用工单位安排施工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若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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