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技师综合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技师的综合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发的《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浙职技鉴〔2012〕07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市历年开展技师工作业绩评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金华市技师综合评审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技师综合评审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我市的技师业绩评审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技师工作业绩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考生提交工作业绩材料,采取单位评定、专家组评分、综合委员会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开展鉴定的操作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职业的技师等级。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由局领导、职业能力建设处及鉴定中心负责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单数,并设主任一名。主要职责:听取专家组的推荐意见,审议考生工作业绩,确认综合评审结果。
(二)综合评审委员会下设各职业(工种)评审专家组,由各职业(工种)专家组成,成员应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原则上具有高级考评员资格。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并设组长一名。专家组名单由市鉴定中心拟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主要职责:审议本职业考生工作业绩情况并评分,形成综合评审成绩,提出评审意见。
(三)综合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鉴定中心。
主要职责:材料汇总审查、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名单的拟定、评审计划编制、评审会议召集、与省鉴定中心的联络等工作。
三、材料准备
(一)考生准备以下材料:
1.材料清单1份(贴在档案袋上);
2.《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要求由单位人事部门在“专业工龄证明”(工龄指周年,即满一年计一年)、“ 本单位推荐意见”、“本单位、个人承诺”三个栏目盖章;有主管部门的还应签署主管部门意见并盖章。
3.与工作业绩相关的佐证材料一套(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作业绩、荣誉、奖励证明材料等)。要求在单位内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提交所在单位公示证明。
4.《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一式十份),统一用A3纸(×)打印,且不得涂改。
“主要业绩”要求填写取得原职业资格等级以来(如果没有原等级,但符合申报条件直接申报的,填写近五年)的情况。主要业绩各栏目须填清时间、内容、结果,并在表中注明对应的佐证材料。凡是表格中空缺项目视作无相关业绩,该项目得分为0。
(二)材料上报、初审
考生须在鉴定成绩公布后10日内向培训(鉴定)机构提交
上述申报材料,培训(鉴定)机构负责核对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由核对人签名,同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申请表与评审表内容填写的准确性以及各份材料之间内容的一致性,预审《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的格式和填写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考生,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正、补充后再次提交。
培训(鉴定)机构初审合格后,考生向所在单位考评小组提交有关材料,由单位考评小组填写本单位考评得分,并在“所在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盖章。有主管单位的还应在“主管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材料汇总、复审
培训(鉴定)机构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合格的考生信息整理成册,填报《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汇总表》,与考生申报材料一起在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鉴定中心。
市鉴定中心审核材料,对不符合材料准备要求的,及时通过培训(鉴定)机构告知考生,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正、
补充后再次提交。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受理。
四、评审实施
(一)由市鉴定中心拟定评审委员会和各职业(工种)专家组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二)由市鉴定中心拟定各职业(工种)评审计划(时间、
地点)和综合评审委员会会议计划(时间、地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三)由市鉴定中心按计划召集各专家组会议。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分组审阅业绩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专家组成员参照《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评分标准》在《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上逐项评分,专家组评审得分取各位专家评分的平均值。
综合评审成绩中,所在单位考评总得分占10%,专家组评审得分占90%,构成综合评审成绩,总分60分以上为合格。在此基础上,专家组讨论后形成评审意见。
(四)专家组评审完成后,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听取专家组组长的业绩评审情况汇报,审议专家组推荐意见,审核评审程序,确认评审结果。如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专家组组长召集专家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五)评审结束后,市鉴定中心将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在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将评审结果填
入《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并按发证
流程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
(一)综合评审一般在材料复审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二)综合评审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理论、实操成绩三年内有效,由考生自主择时重新评审一次,申报材料须重新填报。
(三)承担技师培训的学校(培训机构)有义务对考生的材料准备进行专门培训,辅助考生按要求准备材料、填写各类表格,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内容的准确性。
***:1.《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2.《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操作技能考核、
综合评审计划表》
3.《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
4.《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汇总表》
5.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评审评分标准
6.金华市技师评审业绩材料公示证明
表1: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doc
表3: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doc
表4: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汇总表.xls
表2: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计划表.doc
表5: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评分标准.doc
表6:金华市技师评审业绩材料公示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