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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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2月14日发表
金市劳通〔2010〕17号
关于调整市区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金政发〔2004〕4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10〕24号)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月686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按每月失业金的5%发放,即每月34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按每月失业金的10%发放,即每月69元;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金一起发放。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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