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市劳通〔2011〕6号
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使用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动态掌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有针对性开展就业援助和创业帮扶,享受相关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各地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二、严格规定,统一使用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2011年4月1日起,各地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规定发放范围和《金华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金市劳〔2009〕72号)规定发放程序统一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统一编号,第七位自定义编号为区域编号:1为本市、2为市外省内、3为省外。第8位自定义编号为人员分类编号:1为就业困难人员、2为就业转失业人员、3为城镇失业人员、4为其他人员;自定义14页为享受其他政策记载,自定义15页为年检记载,各地不得自行改动。
三、加强协调,确保全市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衔接。4月1日前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与税务、工商等政策落实部门做好政策享受衔接工作,确保按(金市劳〔2009〕72号)规定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1-3月份在新程序和新证未印制前继续核发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到外地(市)创业的核发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完善制度,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检。《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局统一印制,一般每年年检一次,年检主要对象为享受扶持政策人员,对不按时参加年检人员可停止享受扶持政策,年检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实施。
五、改进工作,进一步强化信息系统发证管理。各地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发放管理系统。3月底前主动与省局联系,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系统安装完善,确保4月1日按时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