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亡故社保待遇申领办法(试行)
金华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亡故
社保待遇申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参保人员亡故社保待遇准确、安全、及时支付,现就参保人员亡故社保待遇申领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亡故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项目
(一)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
(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待遇;
(四)医疗费用二次补助待遇;
(五)因工亡故人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亡故社会保险待遇申领
(一)申领原则
参保人员亡故社保待遇原则上转入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转入其养老金发放银行账户,未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可转入参保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二)申领手续
参保人员亡故后,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相关复印件: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火化证明(未实行火化地区,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材料、合法继承人身份证、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基层组织证明)。
转入参保人员除社会保障卡、养老金发放账户外个人银行账户的,需提供账户原件。未能提供参保人员个人银行账户的,合法继承人还需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及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特殊情况
1.参保人员属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等类型的按《继承法》相关条款执行;
2.参保人员亡故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沉淀在基金中。
在办理相关申领手续时,按照《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金支付权限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试行。
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