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和社会保险验证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开展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和对象
在金华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或有用工行为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2012年底之前已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应同时办理社保验证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书面审查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
二、审查内容
有关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审验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领取资料开展自查。2013年3月5日起,有关单位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楼单位业务部11号窗口(八一北街1098号)或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等资料,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报告书》并准备相关资料,在领取或收到资料之日起3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查。《报告书》也可登陆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jhlss.gov.cn)。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验。对单位报送的书面资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结合日常检查和群众举报投诉专查等情况进行审查,办理相关手续。书面审查结果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将开具书面审查整改意见书。
(三)复核与公示。已通过书面审查的企业单位对劳动保障信用定级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监察机构也将对部分用人单位进行实地监察复核。书面审查结果将统一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信用浙江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并在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人力资源市场公布。
四、审验工作分工
(一)用人单位原则上按照住所地或用工行为发生地,分别由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审验。市直属用人单位和省部属、行业(系统)垂直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审验。金磐开发区的用人单位由管委会人力社保分局初审汇总后报市支队审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办理审验。
(三)地址与联系电话:(1)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长山路181号,82366862、82366863;(2)婺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婺城新城区华龙南街,82301049;(3)金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光南路1329号,82171832;(4)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双溪西路620号,82374237;(5)金磐开发区管委会人力社保分局,金磐路928号1304室,82236007。
五、办理审验应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
2、上年度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
3、职工花名册(应包括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必备栏目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录用时间、合同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
4、2012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
5、本单位使用的劳动合同样本;
6、最近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地税完税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有效期已届满或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应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楼单位业务部办理换证或变更登记手续);
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对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要求及时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审核。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所属单位主动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验证。
2、本次集中审验时间至2013年6月30日止。对拒不接受书面审查、逾期不报送材料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办理年度书面审查的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将不再为其出具各项荣誉、资质评审涉及劳动保障事项的认可意见。
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