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文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
日前,金华市司法局、人力社保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金市司〔2016〕32号),贯彻落实《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关于在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5〕73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精神,积极推进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明确了市、县(市、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均应在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统一了工作站的名称和人员组成。工作站成员除同级法援中心、仲裁院工作人员外,还应包括值班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站的组建与人员组成情况应在一个月内分别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市仲裁院工作站备案。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仲裁院工作站的主要职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援助的范围和条件、援助对象的认定。将经济困难认定基准统一为申请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明确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持有下岗职工失业证、低保家庭证等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可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对象。
《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律师值班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工作制度,其中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应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定期到仲裁院工作站现场值班。《通知》还要求各地司法局、人力社保行局高度重视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工作,强化基础保障,确保工作站办公场所设施齐全、标牌标识到位、制度上墙、人员落实;切实加强仲裁院工作站建站后的业务指导,积极推进工作站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市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