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近日,永康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计局联合下文,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基本、补短板、兜底线的保障作用。
一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即具有永康市户籍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五类对象,包括①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③持有“永康市困难群众救助证”的人员;④“三老”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永康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⑤因病致贫人员等。
二是明确救助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政策要求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累计的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类别给予30%—100%比例的救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并对一类和二类对象予以门诊救助,最高不超过2千元。
三是明确结报程序,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定点医院即时结报预付制,在大病保险统一结算后进行最后结报,四、五类救助对象通过手工结报方式在每年5月、10月分二期办理,并由户籍所在的镇(街、区)负责申请受理与核对。
据悉,2015年,永康市按人均15元的标准筹集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医疗救助人员超过1200人,支出救助金额达千万元。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