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近日,铜仁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46号),通过“一提高两降低三完善”举措,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这一惠民政策出台,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关心职工,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将惠及全市18万城镇职工。
一提高,即提高大病门诊支付比例,参保人员患各类恶性***、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殊病种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并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由原80%调整为92%,个人支付由原20%调整为8%。
两降低,即降低个人住院医疗费自付比例和降低“三目录”个人须先自付比例。在职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4%调整为10%;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5%调整为13%;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6%调整为15%。退休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1%调整为7%;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2%调整为10%;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3%调整为12%。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门诊使用“三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由原须先自付10%调整为5%;参保人员个人须先自付“乙类项目”中进口医用材料由原20%调整为10%,其余项目由原须先自付10%调整为5%。
三完善,即完善个人账户、慢性病门诊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政策。一是完善个人账户政策,扩大了个人账户使用对象范围和个人账户使用项目范围,个人账户使用对象由原参保人扩大到参保人及其父母(含继父母)、配偶、子女(含养子女)。个人账户可支付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自费医药费用、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在定点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健字号保健品、消字号消毒制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购买本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长期照护保险费用。二是完善慢性病门诊支付政策。一年度内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患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慢性病病种支付限额调整为4000元。三是完善统筹基金支付政策。提高年度大额医疗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0万元调整为不封顶,其中:6万元至50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2%;超50万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80%。
同时,建立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合规费用超50万元以上且家庭确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可申请二次报销。调整后政策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市委书记陈昌旭亲自主持召开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征求老干部政策调整的意见建议。铜仁市人社局作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遵循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在政策调整前进行了充分调研和反复测算。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调整后,全市城镇职工每年将减少个人医疗支出约9800余万元,总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68.29%提高到7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