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3月7日上午10:00,以思南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员额制法官田茂江为牵头的合议庭,在思南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公开审理“原告殷德奎诉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冉敏及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应邀出庭。
2016年5月30日8时左右,原告殷德奎(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江管理部主任)从德江县青龙镇畜牧小区家中出发,步行前往两公里外的德江县公安局参加8:30召开的全县换届工作会议。当殷德奎刚走到其所居住的小区门口时,因误踩到地上的香蕉皮而摔倒,后被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1.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2.右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陈旧性撕脱性骨折”。
同年,6月29日,铜仁市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向被告铜仁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德江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入院出院记录、殷德奎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及刘某飞、陈某祥、安某的证言等证据。被告铜仁市人社局次日予以受理,向原告殷德奎及证人刘鹏飞进行了调查,于同年8月8日作出铜人社工伤〔2016〕37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殷德奎清晨从家中出发步行前往县公安局参加会议途中因摔伤导致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货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殷德奎不服,故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该院合议庭审议决定,审议结果择日宣判。(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