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批准逮捕两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员
近日,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谢某等二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4年初,朱某某承包了贵州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商务大楼木工工程,并于同年9月完工。在此期间,朱某某拖欠40余名工人工资20余万元,经工人多次催要未果,工人来铜仁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经过多方调查,朱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属实,铜仁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多次要求朱某某来支队处理工人工工资,但朱某某拒不配合,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朱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朱某某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铜仁市新月装饰有限公司谢某承接各类工程并已收取工程款,后因无法支付民工工资而离开铜仁并更换联系方式,目前仍拖欠十多名民工工资40余万元。工人到碧江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经多方调查,确定立案,碧江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要求谢某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但谢某拒不支付。铜仁市碧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谢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谢某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朱某某、谢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支付,已达到贵州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2015年12月铜仁市、碧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立案后提请检察院批捕,碧江区检察院近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谢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