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我市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惠及我市城镇居民53万余人。
大病保险是对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大病保险,就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的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的筹资方式及标准为: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上一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照12%的比例提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资金。根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适度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比例。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员。报销的费用范围是:城镇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补标准的,对其中的合规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合规费用是指在贵州省医疗保险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内符合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报销项目费用。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起补标准:为15000元(包含全自费);参保居民年度累计住院自付费用中的合规费用6万元及以下的费用,大病保险报销合规医疗费用比例为50%;参保居民年度累计住院自付费用中的合规费用6万元以上的费用,大病保险报销合规医疗费用比例为6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结算支付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结算方式。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次个人自付费用未达到大病保险起补标准的,大病保险暂不报销;年度单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达到起补标准的或多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后达到起补标准的,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刷卡住院结算的,大病保险报销的费用冲减个人自付费用;手工审核报销的,报销的费用直接给付报销人。大病保险需向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二)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分别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或商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人工审核报销的,分别支付给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