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和经办工作情况
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个战略部署,是一项涉及广大城乡居民的惠民政策,是注重民生,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迅速。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
2009年底,美兰区作为全国试点单位,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 2010年10月全市实施新农保制度。2011年4月,我市又全面实施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保)制度。新农保和城镇居保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更广了,广大农民、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单位职工一样,只要符合参保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014年6月,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省政府出台《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2015年7月,海口市通过《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15〕194号),把原来按户籍划分的新农保和城镇居保2个制度进行合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了原来险种过多和城乡差别的问题,广大农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待遇标准及公共服务等等方面全部实现了统一。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情况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经办。其中,市级农保经办机构1个,秀英、龙华、琼山和美兰4个区设立区经办机构,各镇(街道)有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城乡居保专管人员负责经办,在村(居)委会,由“两委”干部担任协管员,负责城乡居保经办工作。
5年多来,各级经办机构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促进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规程的要求,规范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档案管理、基金管理等各项城乡居保经办环节,使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轨道,连续三年获得全省制度实施专项检查和量化考核评比一等奖,较好的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促进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健康持续发展。2010年以来,年度参保率均达95%以上。目前,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是32万人,已参保的有31.48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为9.4万人。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45元,这个标准比国家规定的每月70元高出75元。根据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例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制度刚实施时为每月55元,经过2011年、2012年和2013年、2014年、2015年5次调整,累计提高了90元,城镇居保2011年制度实施时为每月130元,2015年调整后提高了15元,目前,不论农民或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为每月145元。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月发放的养老金金额已达到1400万以上,为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杜绝冒领养老金情况发生,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办机构每年4-6月开展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2015年度完成认证的比例为98.59%,未进行资格认证人数为1312人。对未进行资格认证人员,将按规定做待遇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进行资格认证或提供生存证明后,经办机构再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16***5万元,支出12292万元。社保收入及时到位,养老金支付正常,基金运行平稳。截止2014年12月31日,基金滚存结余281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