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每日25元,二级医院每日31元,三级医院每日40元。床位费支付比例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经物价等部门批准的床位费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出最高支付标准病房床位时,应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付;未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各统筹地区及相关单位及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调整工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