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医保局规范干部职工请假制度
新年临近,为确保全局工作高效有序运转,万安医保局认真贯彻执行县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请假行为。该局要求单位干部职工婚假、产假、病假、工伤假等都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限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请假程序和要求审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请假1天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科(股室)负责人审批;是科(股)室负责人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二是请假1—15天以下的,经科(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三是请假15天—30天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四是请假30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五是请假半年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县领导审核,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请假审批单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监督备查,以防“吃空饷”等现象发生。
同时,该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将干部职工请假时限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升及13个月奖励工资挂钩,并对干部职工未按照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反应,情形严重的,视情况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另还就工作人员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而获得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等方面作了刚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