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区四原则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水平
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结合2016年人社部门工作重点,采取“四原则”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推进仲裁机构建设,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质量。
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首先查清事实,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以相关法律、政策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公平、公正地处理好争议案件。
二是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虽然一方为个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一旦进入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则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三是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于仲裁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仲裁机构在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同时要做到公平合理地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偏袒任何一方的现象发生。
四是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立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