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对定点医药机构定新规
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准入资格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峡江县医保局依据省、市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文件精神,对辖区内新增和原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实行动态协议管理。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动态协议管理。对原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原来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符合条件的2017年继续签订协议,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若整改不到位的,则终止服务协议。新增定点的医药机构,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医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县医保局将适时组织开展集中评估工作,对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签订2017年服务协议。
二完善考核退出机制。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完善定点医药机构考核退出机制,避免“一评定终身”。重点就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服务能力、内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考核,同时细化考核内容指标,对履约不全、服务能力不足、内部管理混乱等不符合定点医药机构的及时终止服务协议。
三加强日常监管管理。为改变以往定点医药机构重准入轻监管的不利局面,着重转向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通过协议履行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进行全面的监管模式,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限时整改,全程***,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