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社保局开展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稽核工作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为规范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行为,强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意识,维护广大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吉水县社保局抽调业务精英,组成专门稽核小组,着力开展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稽核工作。
此次稽核范围为该县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稽核内容一是重点稽核参保单位2015年度在册的实有用工人数和月工资发放情况,其申报的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有少报。漏报现象。二是稽核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重点稽核生产经营良好的参保单位欠费情况,做好欠费催缴工作。参保单位已预缴2016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次核定的缴费基数重新核算,少征缴的部分应予以补缴。稽核方式一是书面稽核,停产、半停产及职工工资难以发放的参保单位,自行向社保局申报本单位2016年度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经该局稽核认定无异议后据此确认,并告知参保单位。二是实地稽核,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但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该局在其申报的2016年度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同时,***进行实地稽核。实地稽核主要稽核2015年度反映工资薪酬的财务报表、劳资报表;职工个人收入台账、工资发放明细表;财务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参保单位用工情况和工资待遇支付情况材料。
经核查少报、漏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保局将依法下发《稽核整改意见书》。对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以及拒不整改的参保单位,将依法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单位存款账户,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养老保险费的决定,通知银行划账;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抵消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