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8月全面启动
根据江西省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 号)要求,我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吉州区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吉州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在缴费的范围内。
基本养老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改革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老人,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待遇按新办法执行,缴费年限越长,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本次工作启动后吉州区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统一由吉州区社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目前,吉州区社保局已成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股,专门负责吉州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同时吉州区社保局积极与吉州区人社局、吉州区财政局、银行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做好前期准备。